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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带车求职”易成功 发生纠纷难维权

来源:曲阜人才网 时间:2011-05-21 作者:曲阜人才网 浏览量:
“本人现有22座豪华考斯特客车一辆,内设空调,车内干净整洁,提供准时、优质、高效的服务,长租、短包、上下班接送、旅游出行均可。”在某网站贴吧,这样的“带车求职”帖有不少。然而,由于就业关系不明晰,求职者不仅基本权益难以保障,而且一旦在工作中受伤或被骗,维权、索赔难度很大。

    带车求职,顾名思义,就是求职者在应聘驾驶员职位时,带上自己的车一起应聘。记者在某搜索引擎上看到,很多人在网上发布带车求职信息,甚至有专门的“带车求职网”。不少驾驶员认为,一人加一车能增加就业成功的砝码,一些中小企业也的确欢迎这样的求职者,尤其是一些货运公司或快递公司。然而,有的用人单位并不承认“带车求职者”是本公司员工,由此引发的争议日渐增多,这一群体也逐渐遭遇权益得不到法律保障的尴尬。

    2003年,王先生在报纸上刊登“带车求职”广告。上海一家通讯技术公司立即与他联系,签订《租车协议》,约定王先生及其车辆包租给公司使用,公司每月支付6100元费用(含租车、汽油、司机劳务、午餐补贴等),其它路桥费、停车费由公司承担。王先生连人带车为这家公司一干就是5年,然而公司一直没有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费。在被公司通知不用再来上班后,王先生诉至法院,要求判令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等10万余元。然而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请,理由是双方并不构成劳动关系。

    那么,王先生和公司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?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朱慧律师认为,从双方签订的《租车协议》来看,王先生付出的劳务只是其承揽提供车辆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,并未形成职业性的从属关系,因此双方之间应该是一种宽泛的劳务关系。虽然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只有一字之差,却存在明显差别。

    朱慧律师表示,在劳动关系中,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来源于本单位按月支付的工资 (包括奖金、津贴等),相对固定。而王先生的案件中,双方虽然约定每月支付共计6100元的合同费用,但这是租车、汽油、司机劳务、午餐补贴等各项费用支出,不能认为是支付给劳动者的固定劳动报酬。同时,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严格的隶属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。

    记者电话采访了几位带车求职者,问如果来工作可否不签劳动合同。大多数人回答:可以,签个租车协议就行。事实上,他们与用车单位之间签订的也多为租赁协议,而非劳动合同。一位司机还向记者透露,带车求职的车基本上都是私家车,不签劳动合同几乎成了“潜规则”。“老板随时可以让我们跑路,有什么办法?”他们很无奈。

    朱慧律师认为,《租车协议》不能代替劳动合同,而不签劳动合同便于企业规避责任,对求职者来说却有一定风险。由于很难被认定为劳动者,不仅基本权益难以保障,如果在协议履行过程中遇到受伤、被骗等事件,维权难度也要大得多。此外,带车求职者所提供的车辆多为没有营运资格的私家车,无法为乘客上意外伤害险,万一发生意外,乘客的利益也难以保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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